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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关于鼓励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潍高管发〔2011〕7号) |
发布时间: 2011-12-07 来源: 团委 作者: 浏览: 18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鼓励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 潍高管发〔2011〕7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产学研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不断提高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省新兴高端产业发展“63513”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实现全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第一条 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一流创新平台 第二条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第三条 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备案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对被新认定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主持制定标准 第六条 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转化,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主持制定标准,对被新批准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四、加快引进创新载体,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七条 鼓励在高新区内创办高技术研发机构。 (一) 对世界500强公司、世界著名大学及科研机构等在高新区独立创办高技术研究机构或直接引进的国际性独立研发机构,建成并经有关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二) 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校等在高新区建立独立研发机构或直接引进的国家级独立研发机构,建成并经有关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 对省级科研院所、重点高校等在高新区建立独立研发机构或直接引进的省级独立研发机构,建成并经有关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对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6%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 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 第九条 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万元;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2000元。申报国外专利,授权后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 第十条 对专利工作优秀企事业单位进行补助。 (一) 年申请专利100件以上,发明专利不低于40件的补助10万元;年申请专利50件以上,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的补助5万元;年申请专利10件以上,发明专利不低于4件的补助1万元。 (二)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 (一)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奖励。 (二) 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高新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奖。对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有较大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相关评选标准和条件评为高新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 六、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实行属地纳税,财产所有权明晰,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等。 第十四条 对同一类奖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 科技自主创新 意见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1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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